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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896号

杨木超与丁伦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杨木超,丁伦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896号原告杨木超。委托代理人张配松,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伦霞,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超与被告丁伦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超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木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木超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