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896号原告杨木超。委托代理人张配松,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伦霞,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超与被告丁伦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超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木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木超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