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2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现芳、管爱章、管会芳、管响通、胡秀丽、孟宪彩、秦道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秀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秀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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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丽 执行决定书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2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现芳、管爱章、管会芳、管响通、胡秀丽、孟宪彩、秦道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秀丽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胡秀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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