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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350号

吴金华申请执行隋朝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金华,隋朝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华,女,40岁。被执行人隋朝顺,男,36岁。本院在执行吴金华申请执行隋朝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法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1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