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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1357号

王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艳娥,杨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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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王艳娥,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镇香铺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02064843某某。被告杨虎,男,199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三原县城关镇大���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010240038某。

原告王某某艳娥诉被告杨某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娥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虎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数月后于2014年1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打闹,并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伤,原告忍气吞声多次规劝,被告一直未有改变,现原告实感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虎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审理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原告当庭提供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2、照片四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之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当庭未出示证据。未出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艳娥王某某与被告杨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称2014年7月,原、被告再次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后,原告离家至今未归其离家至今未归。后原告于2015���11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初共同生活期间常因性格不合与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致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且原、被告婚后数月便因生活琐事争吵打闹分居至今,其在短暂的共同生活期间里,亦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艳娥王某某与被告杨虎杨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艳娥王某某和被告杨虎杨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 哲

审 判 员  徐可佳

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萍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