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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425号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娅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沈娅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425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金科10年城东区A4栋,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理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娅娜,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娅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