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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第894-2号

杨玉瑾与薛安禄、孙道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瑾,薛安禄,孙道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第894-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瑾,男,1949年8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薛安禄,男,1955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道花,女,1959年4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玉瑾与被执行人薛安禄、孙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薛安禄、孙道花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杨玉瑾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