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小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8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礼县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菊琴,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4日,不识字,农民,甘肃省礼县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文昌,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3日,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礼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安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8日,不识字,农民,甘肃省礼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亮,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31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礼县人。
上诉人魏小峰、魏菊琴、魏文昌因与魏安峰、魏文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礼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X X
审 判 员 寇彩霞
代理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宗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