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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民终177号

魏小峰、魏菊琴、魏文昌与魏安峰、魏文亮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小峰,魏菊琴,魏文昌,魏安峰,魏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小峰,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8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礼县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菊琴,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24日,不识字,农民,甘肃省礼县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文昌,男,汉族,生于1985年5月3日,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礼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安峰,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8日,不识字,农民,甘肃省礼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亮,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31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礼县人。

上诉人魏小峰、魏菊琴、魏文昌因与魏安峰、魏文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程序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礼县人民法院(2015)礼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礼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65.0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X X

审 判 员  寇彩霞

代理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宗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