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95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维松与被申请人杨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传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传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杨胜智 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95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维松与被申请人杨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传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杨传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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