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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3234号

唐大伟与马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大伟,马晓薇,卢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唐大伟。委托代理人周向荣,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晓薇。委托代理人侍陶,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卢磊。

原告唐大伟与被告马晓薇、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大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大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国春

人民陪审员  刘建中

人民陪审员  潘益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姜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