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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178号

郯城街道港口村委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4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2执1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维选与被执行人郯城街道港口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郯城县港口社区村民委员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郯城街道港口社区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