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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149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红霞,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蔡红霞,女,196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新城镇邢家村*组**号。被执行人张磊,男,1972年09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南二巷*号楼*单元***室。本院执行的蔡红霞诉张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3民初11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