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851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吉祥,男。被告牛某,女。被告张某珍,女。被告王某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某、张某珍、王某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恒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