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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802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宋继玉、于长秋、滕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

负责人:逄锦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曙光,男,该行职员,住该行。

被执行人:宋继玉,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于长秋,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滕文祥,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铁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继玉、于长秋、滕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商初字第20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9486.57元及利息。在执行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滕文祥银行存款17352元,余欠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因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