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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621号

张海燕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燕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项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郭俊立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