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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1185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邴逸凡,XX,王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邴逸凡,男,2006年05月1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XX,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如意家园*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凤,女,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邴逸凡诉XX、王凤侵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