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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245号

史振军申请执行隋朝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振军,隋朝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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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振军,男,58岁。被执行人隋朝顺,男,36岁。本院在执行史振军申请执行隋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隋朝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史振军依法申请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黑0521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栾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