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振军,男,58岁。被执行人隋朝顺,男,36岁。本院在执行史振军申请执行隋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隋朝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史振军依法申请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黑0521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栾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