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501号罪犯刘克忠(小名开成),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1月1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颍刑初字第00501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刘克忠有期徒刑一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皖12刑终3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克忠收监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审判长 卢寿臣
审判员 谌 敏
审判员 龚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