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562号原告玛玉树,男,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韩金钢,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玛玉树诉被告韩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玛玉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玛玉树的申请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玉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玛玉树承担。
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玉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