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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562号

玛玉树诉韩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玛玉树,韩金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562号原告玛玉树,男,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被告韩金钢,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玛玉树诉被告韩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玛玉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玛玉树的申请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玛玉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玛玉树承担。

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玉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