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202执第433号本院在韦笑申请执行林庆、王隼关于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林庆、王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招幸龙代
书记员 李凌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
执行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桂0202执第433号本院在韦笑申请执行林庆、王隼关于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林庆、王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招幸龙代
书记员 李凌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