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于群来。申请执行人田根群。被执行人焦建强。于群来、田根群申请焦建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部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李志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