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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1006号

周兵三与王世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三,王世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006号

原告:周兵三,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黄广成,系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彬,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三诉被告王世彬为劳务(合同)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兵三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兵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周兵三负担。

审判员  余孝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