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006号
原告:周兵三,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黄广成,系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彬,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三诉被告王世彬为劳务(合同)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兵三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兵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周兵三负担。
审判员 余孝保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