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1执675号

王亚杰与董河、青州飞翔机械有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杰,董河,青州飞翔机械有艰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董河,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飞翔机械有艰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窦小村。法定代表人董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杰与被执行人董河、青州飞翔机械有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董河、青州飞翔机械有艰公司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东

审判员  冯建伟

审判员  卢晓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