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杰,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董河,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飞翔机械有艰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窦小村。法定代表人董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亚杰与被执行人董河、青州飞翔机械有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董河、青州飞翔机械有艰公司无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东
审判员 冯建伟
审判员 卢晓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