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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4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常慧敏、常江燕、董向涛、常智慧、麻娜、张海龙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常慧敏,常江燕,董向涛,常智慧,麻娜,张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代表人祝晓伟,行长。被执行人常慧敏,女,1978年3月23日生。被执行人常江燕,女,1978年9月3日生。被执行人董向涛,男,1975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常智慧,男,1982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麻娜,女,1983年1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76年11月4日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常慧敏、常江燕、董向涛、常智慧、麻娜、张海龙借款合同一案,本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常慧敏、常江燕、董向涛、常智慧、麻娜、张海龙暂无能力履行。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郭新波

审判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卫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