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882号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利伟、李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利伟,李素,高明峰,任朝印,任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882号

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

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

被

申请人:任利伟,男,农民。

被

申请人:李素,女,系被告任利伟之妻。

被

申请人:高明峰,男,农民。

被

申请人:任朝印,男,农民。

被

申请人:任建华,男,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利伟、李素、高明峰、任朝印、任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882号案的本次执行��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德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