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57-2号
原告:安徽和合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苏晓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查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关于原告安徽和合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和合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人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沿河路XXX号房产的解封。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和合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安徽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沿河路XXX号房产的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军
代理
审判员 郭君雪
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泽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