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保44号申请人李杰,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张洋洋,女,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人李杰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424民初137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16)豫1424民初1371-1号民事裁定书,并向柘城县信用合作联社铁关分社送达了(2016)豫1424民初1371-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豫1424民初1371-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保全完毕,本案执行保全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殿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