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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618号

韩金兰、韩金兰与被执行人汪大庆劳务合同纠纷等与汪大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金兰,汪大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韩金兰。

被执行人:汪大庆。申请执行人韩金兰与被执行人汪大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判员  彭毅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崇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