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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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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308号申���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郗某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某某之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2960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郗某某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张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