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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行审109号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与江红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泊头市国土资源局,江红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1行审109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法定代表人白文军,局长。被执行人江红亮。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泊国土资执罚(2015)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申请复议,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执行。

审判长 李      卫      东

审判员 毕      木      华

审判员 季国才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秀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