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3民初7943号 原 告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农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东湖街8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00569296483H。
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鸿,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燕萍,女,该行工作人员。 被 告 肖佩英,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案 由 立案日期 适用程序 是否公开审理 信用卡纠纷 2020年8月18日 简易程序 是 原告诉讼请求 1、肖佩英立即偿还泉州农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578.9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3709.95元、违约金4000元、分期手续费334.72元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肖佩英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答辩意见 无。 认定的事实 与理由 欠款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6年4月20日 合同名称 《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卡号 利息 日息0.5‰ 滞纳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5元 裁判理由 泉州农商行与肖佩英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肖佩英接受泉州农商行提供的金融信用服务,同时负有遵守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义务。肖佩英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透支后,未能及时补足透支款,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泉州农商行依合同约定要求偿还透支本息,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泉州农商行仅以公告形式通知肖佩英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而非双方对违约金作出约定,对于泉州农商行请求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肖佩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一、肖佩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578.97元,并支付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3709.95元、分期手续费334.72元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分期手续费。 二、驳回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740.5元,减半收取计370.3元,由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元,由肖佩英负担349.8元。 上诉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朝晖 二Ο二Ο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祥鑫
书 记 员 郑彩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