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223民督4号
申请人:依安县信用社
被
申请人:武凤龙申请人依安县信用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武凤龙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武凤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款。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武凤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志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