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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民督4号

依安县信用社、武凤龙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依安县信用社;武凤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223民督4号

申请人:依安县信用社

被

申请人:武凤龙申请人依安县信用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武凤龙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武凤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款。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申请人武凤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志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