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301号原告颜健,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徐军、丁仁,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青,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沈红,女,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健与被告薛青、沈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健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青、沈红名下价值3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颜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青、沈红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文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