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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执字第138号

(2015)永中法执字第13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辉;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刘仙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辉,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刘仙玉。被执行人刘仙玉,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李建辉与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刘仙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保全中于2015年5月21日查封了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祁阳县城工业园区水亦香路房屋。本院在执行李建辉与湖南三华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刘仙玉借款纠纷即(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仙玉涉刑事犯罪,且被查封的房产在本院另案拍卖处理之中,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永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跃兵

审 判 员  龙建辉

代理

审判员  阳少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成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