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31民初之二号 原告潘某1,女,2007年2月28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潘某2,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系潘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福明,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潘某1与梁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1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瑞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