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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之二号

潘某1与梁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某1;梁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31民初之二号 原告潘某1,女,2007年2月28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 法定代理人潘某2,男,198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系潘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景玉,涿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福明,男,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审理潘某1与梁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1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瑞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