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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827号

彭显海、赵宏亮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彭显海;赵宏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广执字第01827号 申请执行人彭显海,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执行人赵宏亮,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 申请执行人彭显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宏亮拖欠运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显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宏亮给付标的款1306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赵宏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文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