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瓯执民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被执行人浙江恒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11409-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004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恒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恒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恒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恒科阀门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兴业银行省分行的35×××99的存款美元0.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