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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154号

杨明与伍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明;伍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5民初154号

原告:杨明,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伍国栋,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

原告杨明诉被告伍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国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6000元。原告将借款借给被告后,被告写下借条给原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未予理睬。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1、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每月1000元利息计至上述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伍国栋是韶关市曲江区财政局干部。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于2014年6月29日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本人因生意周转,今向杨明借到现金人民币大写叁万陆仟元,小写36000元,按每月3%计算利息,如通过诉讼解决借款纠纷,借款人和担保人愿意向出借人支付为追讨借款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填写了公民身份号码及日期。此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在追收未果、知道被告下落不明后,遂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借条、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并经审理在案。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36000元,提供了被告签名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的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借条中约定月息3%,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应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每月利息为36000元×2%=720元。原告主张月息1000元,超过部分28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国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给原告杨明,并从2014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模新

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

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