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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刑执字第2号

刘福飞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聊东刑执字第2号罪犯刘福飞,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6)鲁15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刘福飞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2016年3月28日经聊城市人民医院检查,罪犯刘福飞现系单胎中妊,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福飞暂予监外执行至怀孕期满。

审 判 长  翟 娟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人民陪审员  展衍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