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聊东刑执字第2号罪犯刘福飞,女,1991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6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6)鲁15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刘福飞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2016年3月28日经聊城市人民医院检查,罪犯刘福飞现系单胎中妊,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福飞暂予监外执行至怀孕期满。
审 判 长 翟 娟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人民陪审员 展衍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