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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054号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53278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东行审字第001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8的存款人民币11652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