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53278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东行审字第001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浙江凯亿服饰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8的存款人民币11652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