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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1275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邵介梅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邵介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被执行人邵介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010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邵介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介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介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邵介梅(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07的存款人民币1886873.7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