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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190号

石某某与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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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90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刘某某,男,69岁,住豫棉北社区。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石某某与刘某某为南北前后邻居,因刘某某在石某某的房后垒建院墙,严重侵犯了石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停止侵权,并拆除石某某通向窗户的通道上的障碍物,将院墙门口向北移三米,并赔偿石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4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志广��判员胡文娟

人民陪审员  张欣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