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190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刘某某,男,69岁,住豫棉北社区。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石某某与刘某某为南北前后邻居,因刘某某在石某某的房后垒建院墙,严重侵犯了石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停止侵权,并拆除石某某通向窗户的通道上的障碍物,将院墙门口向北移三米,并赔偿石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4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的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志广��判员胡文娟
人民陪审员 张欣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