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2062号申请执行人蒋晓峰。被执行人刘丽娟。申请执行人蒋晓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东商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阚吉普执行员 王信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