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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1533号

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81执1533号 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6203-2。 法定代表人董雪琴。 被执行人董雪琴,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制作的(2015)永民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案件诉讼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至今尚欠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222元未缴纳(本案申请执行后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的各种收入及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2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5272元的财物(详见清单)。 二、因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另行计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敏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昕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