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481执1533号 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6203-2。 法定代表人董雪琴。 被执行人董雪琴,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制作的(2015)永民初字第488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案件诉讼费义务,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至今尚欠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222元未缴纳(本案申请执行后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的各种收入及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人民币527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所拥有的价值人民币5272元的财物(详见清单)。 二、因逾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利息及相应增加的执行费用另行计算。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福建省永安京朋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董雪琴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王伟显
审判员 陈敏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昕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