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2384号

刘波与山东益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3-03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波;山东益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384号原告刘波,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山东益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兴江,经理。

原告刘波与被告山东益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波提出回避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夫如

审 判 员  范祥宏

代理

审判员  刘 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