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福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深圳市钛升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伟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晓莉,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启发。
原告深圳市钛升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27585.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诉讼之日至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钛升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晓莉,被告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经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原、被告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镀膜加工,双方定期进行对帐。2012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加工服务,被告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并加盖采购收货图章。2015年7月17日,双方签订加工款确认书载明经核对被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欠原告加工款共计411580.27元,该确认书下方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印章,被告确认签字加盖印章,回复中载明应付帐款411580.27元,情况所属无误。以上事实,有外协加工单、送货单、对帐单、加工款确认书等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加工服务,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应加工款��原告提交的外协加工单、送货单、对帐单等证据能相互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另外,原告提交的加工款确认书有双方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确认,被告欠原告加工款411580.27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加工款及利息(自起诉日2015年7月1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款411580.27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857元,保全费2658元,合计6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吴 楚 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凌玲(兼)
书 记 员 叶 宝 英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