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保196号原告贵州中元信合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845752-9。地址:遵义市人民路乌江恬苑校区13号楼一层5号。法定代表人胡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汛,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市盛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九园商住楼A栋2-6号商业用房。法定代表人陈岳虎。被告遵义欣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碧海馨苑负一层12号。法定代表人熊勋。被告遵义市太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汽车城C区36号-37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被告岳珺,女,汉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住址: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赛利,女,汉族,1951年8月2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陈岳虎,男,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第三人田新雨,男,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元信合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市盛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欣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遵义市太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岳珺、陈赛利、陈岳虎、第三人田新雨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中元信合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名下价值54万元的财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元信合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遵义市盛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欣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遵义市太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岳珺、陈赛利、陈岳虎名下存款5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