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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执字第544号

吴XX与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2021-09-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XX;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审理终结。该案(2012)市中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中区十里泉文化公园综合服务楼。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