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中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吴XX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日审理终结。该案(2012)市中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枣庄佳兴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市中区十里泉文化公园综合服务楼。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尹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