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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872号

林聚与乐清市格致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万丽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聚,乐清市格致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万丽萍,王晓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872号

原告:林聚。

委托代理人:吴守如,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茂鑫,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清市格致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丽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亨峰,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丽萍。

被告:王晓寒。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聚诉被告乐清市格致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万丽萍、王晓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林聚负担。

审判员  杨士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