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872号
原告:林聚。
委托代理人:吴守如,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茂鑫,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乐清市格致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丽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亨峰,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丽萍。
被告:王晓寒。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聚诉被告乐清市格致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万丽萍、王晓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林聚负担。
审判员 杨士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