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楼永成等被执行人郑顺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东商初字第003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顺刚的配偶赵平庆(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顺刚的配偶赵平庆(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顺刚的配偶赵平庆(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顺刚的配偶赵平庆(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2的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巧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