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404民初2593号原告郭晓雷,女,1985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尹国东,男,1984年3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原告郭晓雷诉被告尹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晓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晓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国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承诺1个月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原告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据一枚,证实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的事实。该借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日,被告尹国东向原告郭晓雷借款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2015年10月3日还清,月利率为0.2%。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尹国东向原告郭晓雷借款4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尹国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晓雷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尹国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晓雨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